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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http://www.qhrs.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专字〔2006〕25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人专字[2005]3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整合评委会设置
  职称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评委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称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根据近几年机构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人事厅将对全省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登记,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
  (一)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原则及条件。坚持按系列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具备《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条件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库须具备评委会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评委会成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须具备评委会规定人数4倍以上的评委会成员。
  (二)核准程序及相关材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评委库建设情况,对原已批准组建的各级评委会,因评审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须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登记。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核;州(地、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审核。申请审核登记须提供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或办法、评委会成员库名单和综合报告一式二份。审核登记材料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报政府人事部门。
  (三)核准公布。凡经审核登记的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公布其具备的评审资格和评委会名单。凡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或人事部门未批准设立的评委会,以及因机构改革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不再承担职称评审工作的部门(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其评审结果各级人事部门不予承认。经核准的高、中、初级评委会名单将在2006年8月份公布。州(地、市)初级评委会名单由各州、地、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2007年8月底之前公布。
  二、优化评委会结构,正确行使工作职能
  (一)各级评委会在组建过程中,要注意把那些业务水平较高、职业道德良好,处事公道正派、群众和业内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到各级评委会中来。要注意做到结构合理,专业对口。每届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30%。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所占比例,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人员结构的梯次化、合理化。
  (二)坚持评委会任期制。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年的评委要在专家库成员中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因专业岗位特殊,确需连任的评委,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参加评审工作。
  (三)每届评委会要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行政领导一般不担任评委会评委。各级评委会人数要符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年召开评委会之前,各系列及主管部门要将本届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通知评委参加会议。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在听取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只设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以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四)各级评委会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和评委会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遵守各项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做好对申报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对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不得擅自解释或变更。对不按评审政策开展工作,任意降低标准,违背评审条件的评委会,各级人事部门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的评委会,亦可暂停其开展工作,待整改取得实效后,再批准恢复行使评审职能。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事部门作为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评委会的管理和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评委会,严格按照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每一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系列要从人事人才工作的大局出发,以壮大人才队伍规模,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政府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把评委会建设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评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评委会工作程序,遵守评审纪律,按照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要求,促进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体现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构建科学评价人才体系,把各级评委会真正建成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职称评审机构。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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