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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http://www.qhrs.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8年4月8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综字(2007336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一:行政执法程序图

    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制度

 

 

 

 

 

 

 

 

 

 

 

 

 

青海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精神,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战略部署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开展评议考核,严肃追究过错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为“平安青海”建设、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事法制保障。

(二)基本目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实施范围:省人事厅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具体为:省人事厅综合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外国专家管理局。

其它相关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参照本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基本要求:梳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界定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程序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制度完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修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修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事厅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处室有:省人事厅综合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外国专家管理局。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

省人事厅法定行政执法职权为: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6、人事争议仲裁;

7、人事复议;

8、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五、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程序图见附件一)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六)权责统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六、监督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见附件二)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行政复议制度;

4、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二)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指导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厅综合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落实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厅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厅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对各个执法处室的监督。各执法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直接领导责任者,负责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各执法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为行政执法直接责任者。厅综合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各执法处室的综合协调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和年度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并接受省政府的督查和综合考评。各执法处室按季度或执法工作阶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上报执法工作总结,并接受领导小组的考评。考评结果记录在案,并作为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评选先进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人事执法学习培训,强化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附件一:

行政执法程序图

一、行政许可程序图

 

 

 

 

二、行政处罚程序图

 


 

 

三、证据登记保存程序图

 

 

 

四、专技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罚程序图

 


 

五、行政复议程序图

 

 

 

附件二:

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行政复议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人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厅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管理职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议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与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评议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法定执法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措施,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指导监督有力,无执法过错行为。

(二)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严格按照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实施行政执法,做到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案卷材料归档和持证执法,无依法被责令纠正或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及时送厅综合处备案。

(三)严格遵守监督保障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制度规定,经常开展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报送审核和备案,落实行政复议工作,完成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计划,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和自评。厅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各处室结合厅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本处室执法职权,认真总结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于当年1225日前,将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等次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各处室自查自评材料,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评议考核建议。

(三)确定考核结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开会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建议,研究确定各处室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

第六条  奖惩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各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优秀的执法处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人事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做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厅人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一)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三)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的;

(三)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三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监督实施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971-6306441,电子信箱:qhzhc07@126.com


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事厅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厅长、副厅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做出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做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长任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必须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申请,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后,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分管厅长或厅长批准,重大、复杂案件需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处室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本处室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

(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坚持为人才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

(三)积极参与本厅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培训可以采用集中组织学习、自学、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的时间、内容和实效,并将考核成绩作为上岗执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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