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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区域地方立法有效推动藏区社会发展
青海省人事厅:http://www.qhrs.gov.cn    来源:http://www.qh.gov.cn    创建时间:2008年5月12日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11日电 (记者马勇)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近五年来,青海省先后修订、制定和批准了30多部涉及民族区域的地方立法,有效推动了青海藏区社会发展。

  青海是除西藏自治区外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46.23%,青海省72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民族区域自治面积达到了98%以上。中国现有的10个藏族自治州中有6个(其中1个为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在青海,有120万左右的藏族人口。

  青海藏族自治地方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腹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因此,加强生态立法是近年来青海民族区域地方立法的一个侧重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青海省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管理条例》和《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保护和促进藏区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

  为了促进这些生态立法的执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1996年以来连续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充分发挥人大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提高了青海藏族自治地方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市场繁荣,也是近年来青海地方立法成效显著的一个方面。《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成为青海藏族医药事业发展、规范和繁荣文化市场的法制保障。

  充分吸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成果,修订、完善藏族自治地方条例也是青海省人大的工作重点之一。目前,青海5个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已经全部修订完成。此次修订突出了鲜明的地方特色,通过立法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因此,在自治条例中特别增加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资源输出地给予一定利益补偿的内容。海北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丰富,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加大了发展旅游业、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来海北投资发展旅游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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