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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事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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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事厅:http://www.qhrs.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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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事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事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和驻厅纪检组的指导下,由厅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对象厅机关各处室、省编办各处局、厅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单位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内容 1、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根据厅党组安排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处室)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的情况。 3、协助查办违纪案件情况。 4、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主要是对当年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布置的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其它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二) 厅机关、省编办处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正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履行情况。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和其它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的情况。 3、关心群众生活和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 4、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考核形式和方法 考核的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 经常性的自查。厅机关各处室、省编办各处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领导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厅党组报告。 (二) 年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厅机关各处室、省编办各处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管领导要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中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材料上签署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厅党组。 (三) 专门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经厅党组批准,由驻厅纪检组协助厅机关党委、纪委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门考核。 第六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九条责任考核的评定标准 考核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 领导班子考核的评定标准: 1、良好。能全面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民主测评中良好票数达到有效票的70%以上的。 2、合格。能较好地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民主测评中合格以上票数达到70%以上的。 3、基本合格。能基本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以上票数达到60%以上的。 4、不合格。不能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达到50%以上的。 (二) 处级领导干部和处室负责人责任考核的评定标准: 1、良好。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率先垂范,清正廉洁;民主测评良好票数达到有效票数的80%以上的。 2、合格。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能做到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合格以上票数达到有效票数的70%以上的。 3、基本合格。能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分管的单位或部门发现了违纪问题;民主测评票中基本合格以上票数达60%以上的。 4、不合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没有完成;本人有以权谋私或者不廉洁问题;民主测评票中不合格的占有效票数的50%以上的。 第十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 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 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 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厅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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