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任:刘宁博 副主任:巩明义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党案、信访、保密保卫、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厅机关财务并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管理信息中心、老干部服务管理科。
综合处
处长:毛江明 副处长:李咏华 调研员:宋青生 工作人员:
一、行政单位人员工资审核
审核条件:各单位须持有省编办和省人事厅工资处审核后的财政统一规定的工资发放清单。若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工资正常变动等情况,应附所增人员调令及工资支付明细表。
审核时间:每月15日至20日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人:
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核
审核条件:各单位须持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详实填写《手册》所列各项内容及工资支付表。
审核时间:每周二、四两天办理审核手续。
承办人: 蔡 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处 长:金飞芳 副处长:李军 工作人员:吴树荣 张娟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备案;国家公务员培训及培训证书备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事业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及人事考试等相关业务工作;研究提出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考核办法和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继续教育协会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处 长:赵 庄 副处长:张文师 工作人员:姚静婷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审核内容: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核、业绩成果等内容;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答辩和业绩成果认定等内容。
评审程序:
⒈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组织申报人员宣讲政策,听取群众评议。
⒉召集学术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会议确定推荐人选。
⒊公布推荐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受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⒋呈报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并负责将初审合格的材料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送各系列主管部门。
⒌各系列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提交到相应的专业(学科)组,由专业(学科)组提交评委会评审。
评审结束后,各系列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对高级任职资格进行公示审批,对中级任职资格予以备案。
承办人:赵 庄 张文师 姚静婷
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
报考程序:参加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当地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照各资格考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资格考试计划由国家统一安排,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公布合格人员名单,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承办人:赵 庄 张文师 姚静婷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名额由国家人事部下达,条件按人事部制定的选拔标准和《关于做好我省1997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青劳人专字[1997]231号)执行。
选拔程序:按照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名额,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分别向有关部门下达推荐名额。被推荐人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并将推荐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1:2的比例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和省委组织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审议组成员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报省政府核定,由省政府报人事部,由国务院审批。
承办人:赵 庄
四、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
选拔时间、名额、条件由国家人事部确定,一般2-3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相同于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承办人:赵 庄
五、省级优秀专家选拔
省级优秀专家的选拔时间、名额按省政府要求执行,条件按青办发(1989)2号文件要求掌握。
选拔程序: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选拔数额,分专业分别向有关部门下达推荐名额。各单位按照条件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确定的人选按专业划分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1:2差额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和省委组织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人选名单,并经公示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由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颁证和发放津贴。
承办人:赵 庄
六、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
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时间、名额、条件由省政府确定。选拔程序和报批程序相同于选拔省级优秀专家。
承办人:赵 庄
七、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
条件:凡留学回国(主要在非教育系统)工作,有较高学历技术水平,较好的业绩或有较大发展潜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均可申报经费资助。
申报和审批程序:留学人员申报科研经费资助,须按照人事部确定的经费类别由本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五份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审议组对上报的资助项目申请表、项目软盘及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国家人事部;国家人事部通过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评委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最后由人事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评审确定后由人事部在"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并将资助金额划拨至省人事厅,再由省人事厅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承办人:姚静婷
八、博士后工作站管
主要工作内容:由拟建站单位根据设站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报人事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省人事厅向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申报。省人事厅与设站单位共同负责博士后站的管理考评工作,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相关的支持,同时做好优秀博士后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表彰工作。
承办人:姚静婷
公务员管理处
处 长:马丽雯 副处长:马晓屹 工作人员:张经课、李 文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
㈠编制录用计划:⒈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⒉州(地、市)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和审批,并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㈡发布招考公告:对一经确定的录用计划,于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在省级党报上公告考试录用的职位、报考条件、报名时间等内容。
㈢报名与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青海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㈣组织公开考试: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对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由人事厅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㈤考核: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并组织体检。
㈥录用: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及职位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15日。
承办人:马丽雯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
㈠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㈡交流条件:公务员跨地区交流到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基层工作五年以上,以及空缺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跨地区交流到州(地、市)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㈢交流办理程序:
⒈公务员交流,应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
⒉公务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后开出商调函,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⒊拟调入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按交流条件查阅拟调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其资格条件,并进行考察、考核,合格者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⒋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及拟调入单位意见,对手续齐全,符合交流条件者,随到随办;对手续不全的待补齐后办理,对不符合交流条件的不予办理。
承办人:马晓屹
人才流动开发处
处 长:王向武 副处长:郭广霞 工作人员:刘水生 赵海燕
一、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全省人才市场;研究拟定人才市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省级和行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业务范围的审批,以及全省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负责管辖范围内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等。
办理程序: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第1号令、2005年第4号令)的规定,设立省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并按《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接到申请报告二十日内(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十日)审核完毕,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承办人:郭广霞 刘水生
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和仲裁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指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研究处理重大或疑难仲裁案件;聘任和管理专职、兼职仲裁员。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仲裁文书送达、案卷管理、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协助仲裁庭办案;组织开展人事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做好人事争议仲裁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收集整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资料,总结交流办案经验;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检查和监督;承办仲裁委员会其他授权或交办的事项。
办理程序:申请人就人事争议事项提出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在接到申请书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报经仲裁委主任同意,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结案。
承办人:郭广霞 刘水生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审批、管理等工作;负责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和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和贷款贴息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了解掌握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承办人:郭广霞 刘水生
四、人才引进工作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省引进人才智力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聘书和高原工作补贴的发放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人才需求的征集、预测、发布。
办理程序:各单位引进人才前需填写《青海省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初审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出具《青海省引进人才介绍信》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青海省引进人才聘书》。
承办人:郭广霞 刘水生
青海省外国专家局
副局长:杨 磊(正处级) 副调研员:戴 辉
青海省外国专家局隶属于青海省人事厅,业务指导部门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方针、政策,结合青海省实际,负责拟定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专家和出国(境)培训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审核、年检工作,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
三、负责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
四、负责农业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推广。
五、负责各引智项目的检查、验收。负责引智工作的宣传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处 长:李秀琴 副处长:顾耀华 副调研员:胡成曦 工作人员:禇 琳
一、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审批
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资的政策和实施方案,审批增资计划。其增资计划表由各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另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由各州(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经审核后以厅名义批复。
承办人:胡成曦
二、机关、事业单位转换工资制度审批
审批程序:转制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转制批复,填报《工作人员转换工资制度审批花名册》,经审核后以厅名义批复。
承办人:胡成曦
三、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审批
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提供国务院或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表彰的决定,填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各州、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以人事厅名义批复。
承办人:胡成曦 禇 琳
四、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审批
审批程序:凡转业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名册》,并携带军转干部档案,经审核后批复。
承办人:禇 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核
审批程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携带本人档案,经审核后批复。
承办人:顾耀华 胡成曦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
审批程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我处进行资格考试认定,符合条件的,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发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技师考评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申报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我处进行资格考试认定,符合条件的,委托坚定部门进行鉴定后发证。
承办人:禇 琳
军官转业安置处
处 长:罗廷仁 副主任:胡青松 工作人员:程 健、李 燕、陈 锐
一、军转安置
1、根据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提出安置意见。
2、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
3、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
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发和调整等工作。
2、指导和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3、指导街道、乡镇作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
1、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规定,负责实施和落实。
承办人:程 健 陈 锐
机关党委(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