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处 处 长:马丽雯 副处长:马晓屹 工作人员:张经课、李 文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 ㈠编制录用计划:⒈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⒉州(地、市)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和审批,并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㈡发布招考公告:对一经确定的录用计划,于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在省级党报上公告考试录用的职位、报考条件、报名时间等内容。 ㈢报名与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青海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㈣组织公开考试: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对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由人事厅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㈤考核: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并组织体检。 ㈥录用: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及职位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15日。 承办人:马丽雯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 ㈠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㈡交流条件:公务员跨地区交流到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基层工作五年以上,以及空缺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跨地区交流到州(地、市)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㈢交流办理程序: ⒈公务员交流,应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 ⒉公务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后开出商调函,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⒊拟调入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按交流条件查阅拟调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其资格条件,并进行考察、考核,合格者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⒋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及拟调入单位意见,对手续齐全,符合交流条件者,随到随办;对手续不全的待补齐后办理,对不符合交流条件的不予办理。 承办人:马晓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