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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厅 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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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厅 职 能  

青海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公务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军官专业安置处、考核培训处 

所属事业单位: 人才交流中心、人事考试中心

人员编制: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人 事 厅 职 能

(一)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拟定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完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提出实施意见;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项制度的实施工作规定。

(四)研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五)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规范人才市场;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推行;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拟定,按分工组织实施"农转非"工作。

(六)研究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八)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接政府间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有关事项。

(十)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政府向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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