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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编办特聘监督员工作规则
青海省人事厅:http://www.qhrs.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8月27日    
 

青海省人事厅、编办特聘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对人事编制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人事编制部门的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聘监督员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服务对象中聘请。
  第三条 特聘监督员应关心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四条 特聘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
(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省人事厅、省编办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活动,了解人事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对人事、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
)随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省人事厅、编办工作人员的意见;
(
)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宣传人事编制部门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咨询、参谋和监督作用;
(
)参与有关人事人才、机构编制理论及重要政策法规的调研论证工作;
(
)及时推荐人事、编制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先进事迹;
(
)每半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省人事厅党组反映一次工作情况,并对人事编制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特聘监督员由省人事厅机关党委、纪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请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发给《青海省人事厅、编办特聘监督员聘请书》。

  第六条 特聘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受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特聘监督员的,可以辞聘。受聘人员不宜从事特聘监督员工作的,可随时解聘。
  第七条 特聘监督员在省人事厅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人事厅、编办应与特聘监督员及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八条 特聘监督员的选聘、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工作活动的安排等,由省人事厅机关党委、纪委负责。
  第九条 省人事厅和编办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座谈会,听取特聘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省人事厅、编办应重视特聘监督员对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编办应积极支持特聘监督员的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特聘监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人事编制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
  第十三条 对特聘监督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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